包头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储库管理办法 (试行)
2020年7月9日党组(扩大)会议通过
物 资 入 库
第一条 物资入库由市红十字会业务科负责。入库物资经业务科验收合格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物资入库通知单,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
第二条 入库人员在填写物资入库通知单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物资入库通知单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做好入库记录。
第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验收物资过程中,如发现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数量等与物资入库通知单不符或包装破损、雨淋、破碎等问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物 资 出 库
第五条 物资出库由业务科负责。物资出库必须凭市红十字会领导签发的物资分配通知和业务科负责人签字的物资出库通知单方可出库。
第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分配通知及物资出库通知单。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市红十字会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物资出库的复核。必须按物资分配通知及出库通知单所列项目,逐项逐件复核出库的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填写物资出库单后,与提货人或货物运输人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八条 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偏载、超载、倒塌、坠落和超限。
第九条 物资出库后仓库管理人员要及时销账,并做好出库记录。
物 资 管 理
第十条 救灾物资要按照物资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存储,分别管理。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必须注明特殊标志。
第十一条 储存的物资必须在存货架上注明物资名称、规格、数量、入库时间、有效期等。
第十二条 储存的物资除填写物资入库通知单外,要建立备灾物资账簿,仓库管理人员与记账员分账管理。分管负责人要定期查库、查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每年市红十字会组织一次盘点。
第十三条 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仓库管理人员要定期向市红十字会负责人汇报物资储备安全情况,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向市红十字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红十字会负责人会同财务人员审查确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以便备查。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仓库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救灾物资毁损、灭失的,仓库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 全 管 理
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持有仓库钥匙。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仓库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市红十字会应组织移交和接交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理账目,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根据物资性质,仓库条件和气候变化,科学安排储存场所。要加强温度管理,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要重视库房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第十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治安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
第十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仓库,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仓库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仓库内的电源切断。
第二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出入库要做到“三检查”。即:入库前必须检查仓库门锁、门窗有无异常;入库后检查物资有无丢失,靠墙、靠窗物资是否有受潮情况;出库前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